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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洞庭湖“私人湖”,该让违法者“买单”

媒体:新京报  作者:新京报社论
专业号:日月峡评论 2018/6/19 10:36:31

地方政府代表着环境公益,本来就是受害的一方,不可能拿着纳税人的钱再给侵权者“填窟窿”。

在舆论关注下,侵占洞庭湖湿地长达17年之久的“夏氏矮围”,终于迎来了依法拆除的命运。据报道,沅江市近日已拆除下塞湖矮围位于该市境内所剩的7200米围堤,湖洲上的4处建筑物也被全部拆除。

拆除违法矮围,并不出人意料。有关部门力行拆除,恢复湖区湿地的本来面貌,既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应有之义,也是维护美好家园的民心所向。

从报道看,这项“善后工程”的工作量着实不小:沅江市共组织近3000人次,耗资966万元,累计投入推土机1113台次、挖掘机49台次、吊车20台次及其他施工设备,完成土方量1089876立方米。其实,这还仅仅是投在“拆除”的面上部分,如果再把“夏氏矮围”多年破坏生态的“恢复”费用综合在内,更是一笔不可小觑的人力和财力投入。

这些不菲花费该由地方政府买单吗?许多人可能都会有这个疑问。

其实,地方政府代表着环境公益,本来就是受害的一方,又怎么能拿着纳税人的钱再给侵权者“填窟窿”呢?诚然,在苦心经营多年的“私人湖泊”被强制拆除同时,当事人夏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,于6月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他所签订的原湖洲承包合同也将彻底解除,但作为破坏生态环境的“始作俑者”,其实他还有不可推卸的恢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。

我国的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,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”,“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”。而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,破坏生态环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,就包括了“恢复原状”“赔偿损失”等,而不仅是“停止侵害”“排除妨碍”。

所以,在这起“私家湖泊”事件中,国家不可能像夏某所言,应该赔偿他的“损失”,而是相反,作为破坏生态环境者的夏某,理应承担破坏环境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,其中就包括有关部门拆除“矮围”“违建”的费用。除此外,夏某还应承担的费用包括,控制和减轻损害、清除污染、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,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,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,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、鉴定评估和修复方案制定、修复效果后评估等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。

不可否认,按照传统的做法,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,我们国家许多地方确实主要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,如果达到刑事犯罪层面,还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。但是,这种看似严厉的“处罚”,并不能代替“复原”。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,惩罚固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,但恢复生态其实才是目标所在和当务之急。

而“一罚了之”的做法,显然会弱化侵权法律责任、降低违法成本,从而也就可能纵容夏某这样的“胡作非为”。更有甚者,还有可能出现污染环境后讨要国家“赔偿”的怪事。

所以,有关部门拆除“矮围”“违建”后,须依法让侵权者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相应的改革立法,也不妨尽快推行和推进“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”,让不法乱象承担起本该承担的责任。(社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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